當事人:孔文杰,男,漢族,1989年1月26日生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道辦四街46號
當事人:麥婉婷,女,漢族,1990年8月11日生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洲心南埗村委會大沖村119
經查,當事人孔文杰、麥婉婷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橫荷街民安北路勝利茶博城1棟1梯505搭建一層雨棚和一層陽光房。涉案建筑物為一層鋼結構玻璃雨棚長約5.5米、寬約1.2米,建筑面積約6.6平方米;一層鋼結構玻璃陽光房,長約5米,寬約3米,建筑面積約15平方米;以上兩個建筑總面積約為21.6平方米,總占地面積約為21.6開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4年7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4〕17號);分別于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4〕54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13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批復,現本單位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6年1月21日